以领取社保为由,认定被征收人知道征地行为,二审撤销并改判
【案情简介】
朱先生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村村民,因房屋征收行政纠纷,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由默立贤拆迁律师接待咨询。默律师听取朱先生的陈述,认真研究案情后,为朱先生进行了法律解答。听取默律师的专业解答后,朱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默立贤律师承办案件。接到案件后,默律师立即制定了办案方案,并指导朱先生展开工作。
朱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省政府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08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简称批地通知),批准同意将朱先生宅基地所在的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村谢巷(5)谬里村面积为2.242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2015年1月20日,朱先生因不服批地通知行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省政府以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朱先生对该复议决定书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掠影】
代理拆迁律师认为省政府驳回复议申请,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朱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知了批地通知,申请复议期限未超过法定60日的复议期限;其次,省政府认定苏州市政府发布《苏州市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无证据予以佐证;再者,以朱先生领取苏州市社会保险待遇证明朱先生知道省政府批地行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以朱先生领取社保为由,认定超过复议期限,驳回了朱先生诉讼请求。朱先生遂提起二审。
二审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省政府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缺乏相应事实证据。征地通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对外公告,且未有证据证明领取社保养老金与涉案批地通知之间具有关联性。最终撤销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2.撤销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3.判令省政复对朱先生提起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件意义】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省政府认定复议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供证据,作出驳回起诉错误。